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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冻卵在国内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 [打印本页]

作者: 承包鱼塘    时间: 2017-9-18 13:18
标题: 冻卵在国内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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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央视新闻”官方微博发布《我国单身女性不能使用冷冻卵子生育》新闻。微博称,我国原卫生部规定,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手段。有的医院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但在使用冷冻卵子时必须提供三证:即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8月8日,《新京报》也报道,对单身女性能否冻卵,逾三成受访者表示支持,还有不少人会考虑成本与个体具体需求。


  就目前来看,认为冻卵在我国涉嫌违法者有之,力挺冻卵者亦有之。但现阶段我国关于冻卵的立法还相对滞后,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冻卵带来的各种社会及法律问题,应当正视冻卵的技术监管环节,保护冻卵者的捐献权、自主权、隐私权以及生育权等正当权利,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提供支持。


  冻卵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


  多年来,伴随着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其在临床上的日益普遍应用,围绕冻卵等在内的诸多问题开始越来越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对这一技术作出规范已经成为保障其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此,原卫生部于2001年专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对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进行了明确规范。然而在现有规范中,我国却疏漏了时下颇受争议的冻卵等问题。


  涉及卵子管理的各方面问题需要尽快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例如,取卵会涉及卵子提供者的生命健康权保障、生育权实现问题,捐献卵子以及多余卵子的处理则涉及卵子提供者或受捐者的知情同意权等。不仅如此,卵子的研究、捐献以及利用也涉及医学的健康发展与公共卫生保障。而在技术操作层面,捐卵、冻卵对于女性身体健康的影响要远甚于捐精对于男性身体健康的影响。就此而言,捐卵、冻卵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要比捐精、冻精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复杂得多。显然,在逻辑上,如果捐精、冻精需要专门法律来加以指导和规范的话,捐卵、冻卵就更需要由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但遗憾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基于捐卵会对女性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考虑,回避了捐卵、冻卵等在临床上的现实需求及法律规范问题,在实践中采取不提倡捐卵与冻卵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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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冻卵是女性生育权的体现


  在我国,女性有权利冷冻自己的卵子以备不时之需吗?从权利角度来说,女性有为人母的权利,因此而具有生育的权利,这一权利源自于人类的天性,具有自然的、不证自明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对生育权给予了明确宣示。在这一权利的行使无损于其他人利益且无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保障这一权利并尽可能促成其实现,应当成为法律的基本使命。从生物学角度来说,卵子是女性生育力的保证。因此,对于那些大龄未婚或具有不孕不育风险的女性来说,冻卵作为帮助其保有生育能力的一种技术手段,显然为其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就此而言,法律允许人们冻卵实际上是维护和保障部分女性生育权的一种体现,是尊重和维护人性的必然选择。


  在技术的发展可以为冻卵提供支撑,而且冻卵客观上又不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是否冻卵实际上已经内含于人们自主权的范畴之中;女性有权利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卵子进行冷冻,也有权利决定是否捐献自己冷冻的卵子。在一些西方国家,冻卵已经被明确为一种权利。


  应当为冻卵划定行使边界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冻卵因此就应当为法律所提倡甚至鼓励。相反,对待冻卵这一问题,法律必须保持必要的审慎,在承认女性有冷冻自己卵子权利的同时,划定该权利行使的边界,减少女性对这一权利的滥用。原因在于,冻卵作为现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女性身上的一种应用,本身就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从医学角度来说,自然怀孕分娩是女性最理性的选择。很多女性选择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生育,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其不想或不愿通过自然方式怀孕分娩,而在于其通过自然方式生育面临现实困难,比如身患生殖类疾病、年龄偏大等。但很显然,这一选择缺少自主权,更多的是一种抓救命稻草式的选择。


  抛开冻卵所需要支付的高额费用以及由于目前冷冻卵子的技术本身并不成熟、安全性无法评估不谈,诸如取卵对女性身体与心理带来的影响甚或伤害、大龄女性生育带来的生育风险以及母子年龄差别过大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等,都会成为冻卵不得不逐个逾越的伦理与法律障碍。


  冻卵背后还影射出一个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即大龄女性结婚难与生育难。在当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经足以支撑晚婚晚育的背景下,选择通过冻卵来保持自己的生育能力,就好比是一剂“后悔药”。但这类“后悔药”在治愈一定疾病或社会问题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不良反应。基于此,法律可以甚至应当为人们提供这样的“后悔药”,但显然不宜纵容这类“后悔药”的滥用,更应当将这类“后悔药”纳入其监控的视野之下。


  法律制定要考虑公平正义


  近年来,伴随着冻卵诸多问题在我国的不断出现,认真反思我国以往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思路,正视卵子技术管理方面问题,尽快修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或制定专门的《人类卵子库管理办法》,已经作为一个亟待谋划的问题摆在了立法者的桌面上。


  法律需要关注并公平对待所有人合理的权利需求,其中自然包括作为不孕不育者及具有不孕不育高风险的人群。以此为基点,冻卵尽管不应当为法律所提倡和推崇,但其作为实现少数人生育权利的一种客观需要,却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少数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也关乎公平与正义,法律对于这些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正是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需求。为此,法律需要保护捐精与冻卵者的捐献权、自主权、隐私权以及生育权等在内的各种正当权利,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切实的权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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