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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视角解读徐静蕾冷冻胚胎事件! [打印本页]

作者: 迷惘    时间: 2016-11-16 12:53
标题: 法律视角解读徐静蕾冷冻胚胎事件!


  继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被曝出“已悄悄冷冻9颗卵子以备将来不时之需”后,近日,徐静蕾接受采访时也谈论到了冷冻卵子的话题,在她看来,冷冻起自己的卵子,就像找到了“世界上唯一的后悔药”。“冻卵生子”一度成为热议话题。那作为学法的我们该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此事件呢?今天就从“老徐冻卵背后的三大法律问题”“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这两方面为和大家一起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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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老徐冻卵背后的三大法律问题

  问题1:冻卵,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吗?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冷冻卵子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中诸如“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的表述,对于胚胎性质的界定并无实际意义。理论上对于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描述,由于学说立足的视角和倾向各异,主体说、客体说与折中说观点的交锋论战不断,至今尚未沉淀上升为普遍认同的通说观点。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的表述,应该可以成为胚胎“物”的法律界定“最接近、最统一”依据。

  专家认为,冷冻胚胎与诸如器官、血液、组织、精子、卵子等物质还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具备发育为生命的潜能,这也是伦理学家强烈主张胚胎属于人格体的根本原因,而后者在符合人类生殖伦理的条件下无论如何不能单独培育为人的生命,故而将其纳入物的民法调整范畴以满足社会需要,并不违背相关伦理禁忌。

  问题2:有了冻卵,可以选择第三方助孕吗?

  对于冷冻的卵子是否可以选择第三方助孕这一话题,司法厅认为,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第三方助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第三方助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因此,在我国,用冷冻卵子第三方助孕属违法行为。

  问题3:国内第三方助孕违法,可以选择海外第三方助孕吗?

  国内第三方助孕不行,海外第三方助孕是否可以呢?司法厅认为,如果双方家族中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愿意帮忙第三方助孕,或是其他女性愿意第三方助孕,即使在国外生育,也会涉及母体的健康安全状况,伦理问题更是绕不过去的。若是孩子的身体出现问题,归属也可能成问题。例如有对美国夫妇,曾花1万美元找代母生孩子。后来婴儿被发现受到细菌严重感染,可能导致失明、失聪及弱智,结果这对夫妇和代母都不想要孩子。

  如果第三方助孕母亲在国外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回国生下孩子,或是在国外生下孩子,想领回国抚养,双方老人仍面临问题。“孩子出生的医学证明是关键”,对于代母回国生下的孩子,医院未必给开出生证明。如果在国外出生的孩子想回国落户,那么外国的出生证明,经翻译公证,也将成为重要的参照。在国外出生的孩子的医学证明能证实孩子属于哪一方尚无从知晓。不过在我国,亲子关系建立在血亲、法亲的基础上,户籍申报属于法律关系,而我国现行法律禁止第三方助孕,所以第三方助孕所生的孩子目前是不被认可的。

  二、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始末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9月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永才亲自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经过审理后宣判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上,上述令人“催泪动情”的文字出现在了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

  这起从2013年11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先后多次开庭审理,在一审判决后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广泛关注的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长达近10个月的审理,终得定论。

  据了解,判决书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基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节,认为沈新南、邵玉妹(沈杰父母)和刘金法、胡杏仙(刘曦父母)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这是国内第一例通过法院最终判定胚胎归属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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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随着生殖医学的不断发展,国内外均出现了有关受精胚胎的权属争议问题,类似纠纷已经不是难得一见的个例。虽然医学上讲受精后6周内是胚胎,7周后才是胎儿,但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来临,胎儿包括胚胎利益的法律问题,势必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新命题。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判决“十分大胆”地厘清了多重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一旦获得法学界、医学界后续认可,势必引发重要反响,并对今后出现类似争议案件,具有典型的判例价值,还将对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适时修改,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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